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貫徹落實政府職能轉變簡政放權要求,進一步完善壓力管道氣瓶安全監察工作,結合新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和《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6-2014,以下簡稱《瓶規》),現就壓力管道氣瓶安全監察有關問題的意見通知如下:
一、關于壓力管道安全監察工作有關問題
(一)關于新《目錄》中壓力管道介質范圍。
新《目錄》的壓力管道定義中“公稱直徑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壓力小于1.6MPa(表壓)的輸送無毒、不可燃、無腐蝕性氣體的管道”所指的無毒、不可燃、無腐蝕性氣體,不包括液化氣體、蒸汽和氧氣。
(二)關于新《目錄》中壓力管道元件類別和品種。
列入新《目錄》的壓力管道元件公稱直徑均應大于等于50mm。
1.新《目錄》中的“球墨鑄鐵管”不包括該品種以外的其他鑄鐵管;
2.新《目錄》中增加“復合管”品種,具體包括金屬與金屬復合、金屬與非金屬復合、非金屬與非金屬復合三類;
3.新《目錄》中“金屬閥門”品種中典型產品包括:調壓閥、調節閥、閘閥、球閥、蝶閥、截止閥、止回閥、疏水閥、隔膜閥、節流閥、旋塞閥、柱塞閥、低溫閥、減壓閥(自力式)、眼鏡閥(冶金工業用閥)、孔板閥(冶金工業用閥)、排污閥、減溫閥、減壓閥等;
4.新《目錄》中“旋轉補償器”品種不包括原《目錄》中的“特種型式金屬膨脹節”;
5.新《目錄》中不包括原《目錄》中的“鑄造管件”“匯管”“過濾器”“特種型式金屬膨脹節”“金屬波紋管”“緊固件”“阻火器”品種以及“壓力管道支撐件”“壓力管道材料”。
(三)關于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
《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規則》(TSG D2001-2006)許可項目及級別表中所列的鑄鐵管、有色金屬及有色金屬合金制管件、鑄造管件、管接頭、金屬軟管、彈簧支吊架、緊固件、匯管、匯流排、過濾器、阻火器、其他元件組合裝置(除污器、混合器、緩沖器、凝氣(水)缸、絕緣接頭)、低溫絕熱管、直埋夾套管、閥門鑄件、鍛制法蘭的鍛坯、鍛制管件的鍛坯、閥體鍛件的鍛坯、壓力管道制管專用鋼板、聚乙烯管材原料、聚乙烯復合管材原料、聚乙烯管件原料、聚乙烯復合管件原料等未納入新《目錄》范圍,制造上述壓力管道元件不再需要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
新《目錄》將緊急切斷閥劃入安全附件種類,由總局負責實施制造許可,不再劃分級別,但應限定其產品參數范圍,其許可條件暫按《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規則》(TSG D2001-2006)中閥門的許可條件要求執行。
新《目錄》范圍內的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級別品種見附件1。
(四)關于壓力管道元件制造監督檢驗。
按照《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暫緩實施<壓力管道元件制造監督檢驗規則>的通知》(質檢辦特函〔2013〕583號)要求,《壓力管道元件制造監督檢驗規則》(TSG D7001-2013)暫緩實施。但埋弧焊鋼管與聚乙烯管應按《壓力管道元件制造監督檢驗規則(埋弧焊鋼管與聚乙烯管)》(TSG D7001-2005)的規定繼續實施制造過程監督檢驗。
(五)關于壓力管道元件型式試驗。
壓力管道元件制造企業換證時,原則上應重新進行型式試驗。如果換證企業已按現行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規定完成了相關產品的型式試驗,并且相關產品的參數、結構、工藝沒有發生變化,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規定需要監督檢驗,已經實施了制造過程監督檢驗的,換證時可免做型式試驗。
(六)關于壓力管道安裝。
持有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的單位在安裝壓力管道的同時可以安裝與其連接的壓力容器或整裝鍋爐,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裝監檢機構一并實施安裝監督檢驗。
鍋爐與用熱設備之間的連接管道總長小于等于1000米時,該鍋爐及其相連接的管道可由持有鍋爐安裝許可證的單位一并進行安裝,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裝監檢機構一并實施安裝監督檢驗,并可隨鍋爐一并辦理使用登記。管道總長超過1000米時,與鍋爐連接的管道必須由持有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安裝,并單獨辦理壓力管道使用登記。
(七)關于壓力管道元件組合裝置。
新《目錄》中“元件組合裝置”品種是指將管子、閥門、管件、法蘭等壓力管道元件組焊在一起具備某種功能的裝置。目前只對井口裝置、采油樹、節流壓井管匯和燃氣調壓裝置、減溫減壓裝置頒發制造許可。
持有D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或燃氣調壓裝置制造許可的單位可以組裝撬裝天然氣加注裝置中的壓力管道。裝置中的壓力容器應當由持相應級別的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制造。撬裝天然氣加注裝置中包含壓力容器且壓力管道總長度小于等于10米的,可隨壓力容器一并辦理使用登記;不包含壓力容器或壓力管道總長度超過10米的,應單獨辦理壓力管道使用登記。
(八)關于壓力管道使用登記。
長輸(油氣)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登記已列入行政許可改革范圍,總局和各地質監部門暫停辦理長輸(油氣)管道、公用管道的使用登記。工業管道仍須按《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規則》(TSG D5001-2009)的規定辦理使用登記。
(九)關于壓力管道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
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對壓力管道安裝過程應當實施監督檢驗,對在用壓力管道應當實施定期檢驗。經質檢總局核準具有相應壓力管道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均可接受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的約請,對壓力管道安裝過程實施監督檢驗或對在用壓力管道實施定期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并對檢驗結論負責。
具有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均可承擔其檢驗壓力管道的合于使用評價工作,并對評價結論負責;具有RBI 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可以承擔壓力管道基于風險的檢驗(RBI)。
檢驗機構進行長輸(油氣)管道、公用管道定期檢驗時,可根據需要,按照《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長輸(油氣)管道》(TSG D7003-2010)、《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埋地鋼質管道風險評估方法》(GB/T 27512-2011)等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對長輸(油氣)管道、公用管道開展風險評估和基于風險的檢驗(RBI)。
對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壓力管道的違法行為,各級質監部門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十)關于壓力管道設計審批人員。
壓力管道設計鑒定評審機構按照《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許可規則》(TSG R1001-2008)規定組織開展壓力管道設計審批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時,相關考核計劃和考核結果不再需要報送質檢總局公布。
(十一)取消制造、安裝單位注冊資金要求。
按照注冊資本登記制度的改革要求,取消許可條件中對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壓力管道安裝單位注冊資金的要求。
二、關于氣瓶安全監察工作有關問題
(一)關于氣瓶及氣瓶閥門制造許可。
根據新《目錄》對氣瓶品種分類的調整,按照減化許可數量、擴大許可覆蓋范圍的原則,依據《瓶規》附件A對氣瓶制造許可級別品種進行相應調整。新《目錄》范圍內的氣瓶許可級別品種劃分見附件2,氣瓶閥門制造許可項目劃分見附件3,同時取消氣瓶附件制造許可條件中有關注冊資金的要求。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手提式水基型滅火器按照《關于部分消防產品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公告》(2014年第12號)規定管理,制造其焊接結構的筒體不需要取得氣瓶制造許可。制造其他消防滅火用氣瓶仍需取得氣瓶制造許可。
(二)關于焊接絕熱氣瓶的制造與檢驗。
1.外封頭盛裝介質符號標志要求。
為吸取事故教訓,防范焊接絕熱氣瓶的錯裝錯用事故,焊接絕熱氣瓶制造企業應按照《瓶規》1.14.1.3的規定,在盛裝液氧、液化天然氣、氧化亞氮介質的焊接絕熱氣瓶外膽上封頭便于觀察的部位,壓制明顯凸起的“O2”“LNG”“N2O”等介質符號。大容積氣瓶的字體高度不應低于60mm,中容積氣瓶的字體高度不應低于40mm。對庫存的無法壓制介質符號的成品封頭,企業應采用其它有效方法在封頭便于觀察的部位刻印永久介質符號,庫存封頭應于2015年12月底前使用完畢。2016年1月1日起,焊接絕熱氣瓶制造企業必須采用符合《瓶規》規定的封頭產品。
2.產品標簽要求。
焊接絕熱氣瓶瓶體上應根據充裝介質粘貼相應的產品標簽,標簽樣式由全國氣瓶標準化技術機構負責明確。
3.定期檢驗要求。
焊接絕熱氣瓶的定期檢驗國家標準未頒布前,檢驗機構可依據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進行焊接絕熱氣瓶定期檢驗,具體可按照《瓶規》1.5條規定執行。
(三)關于氣瓶閥出氣口連接形式及螺紋旋向。
對于直接作為介質充、放接口的氣瓶閥門出氣口,其連接形式及尺寸應符合《瓶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并采用有利于防止氣體錯裝、錯用的結構形式。用螺紋連接的可燃氣體氣瓶的閥門出氣口螺紋應為左旋,用于助燃和不可燃氣體氣瓶的閥門出氣口螺紋應為右旋。
車用氣瓶閥門出氣口連接形式和尺寸可不按照上述要求執行。同時裝設氣相和液相閥門的液化石油氣鋼瓶閥門出氣口,應采用不同的結構形式,液相閥門的出氣口宜采用快裝結構,氣相閥門的出氣口應為左旋螺紋結構。?
(四)關于氣瓶焊縫。
焊接瓶體的縱、環焊縫以及瓶閥閥座與瓶體連接的承壓焊縫,應按照《瓶規》4.4規定采用自動焊;采用全焊透或者雙面焊的閥座(或塞座)角焊縫,以及焊接絕熱氣瓶上的接管與瓶體連接的焊縫可采用其它焊接方式。
(五)關于氣瓶無損檢測。
《瓶規》4.4規定“鋼質無縫氣瓶的無損檢測應當采用在線超聲自動檢測(相應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檢測范圍應當覆蓋全部可檢部位……”,其中“全部可檢部位”是指相應標準規定的檢測范圍。
(六)關于氣瓶水壓試驗。
按照《瓶規》4.9條規定,無縫氣瓶(小容積氣瓶除外)應當采用外測法進行水壓試驗。目前采用內測法進行水壓試驗的無縫氣瓶制造企業應積極整改,落實配備外測法實驗裝置,GB5099-1994《鋼質無縫氣瓶》修訂以前,仍可以繼續采用內測法進行水壓試驗。但新申請取證的無縫氣瓶制造企業,必須符合《瓶規》4.9條的要求。
(七)關于氣瓶標志。
氣瓶的鋼印標記(包括銘牌標記、標簽標記等),應按照《瓶規》附件B規定的內容和排列格式執行。如果確有困難的,可對排列格式做適當調整,但內容、項目應當符合《瓶規》要求。
氣瓶制造企業應按照《瓶規》規定對現有氣瓶標志及時調整。2016年1月1日起,氣瓶制造企業應當使用符合《瓶規》規定的氣瓶標志。
(八)關于氣瓶產品合格證。
產品合格證應當注明氣瓶和所安裝的氣瓶閥門的制造單位名稱和制造許可證編號,呼吸器用氣瓶、消防滅火用氣瓶以及出廠時未安裝閥門的氣瓶除外。
(九)關于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安全評定。
按照GB5842-2006《液化石油氣鋼瓶》標準制造的氣瓶,制造單位承諾的設計使用年限為8年,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可以在通過安全評定合格后,繼續使用最長不超過一個定期檢驗周期。安全評定由具有液化石油氣瓶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按照GB8334《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國家標準進行。檢驗機構應對評定結論負責,同時應出具安全評定報告并在瓶體上噴涂字高為60至80mm 的“安全評定合格”字樣。氣瓶需要更換氣瓶閥門時,檢驗機構應選用具有氣瓶閥門制造許可證的企業制造的氣瓶閥,并在檢驗報告或安全評定報告上注明氣瓶閥的制造單位名稱和制造許可證編號。
在GB5842-2006《液化石油氣鋼瓶》標準實施前制造的液化石油氣鋼瓶,依據鋼印標記的出廠日期,使用年限達到15年的應當予以報廢,并且采取可靠措施消除使用功能。
(十)關于對報廢氣瓶消除使用功能。
當地質監部門應確定負責對報廢氣瓶進行消除使用功能處理的檢驗機構或專業單位并對其實施監督檢查。當地質監部門暫未確定單位的,由實施氣瓶定期檢驗的機構按照《瓶規》7.2條規定進行消除使用功能處理。氣瓶產權單位應依法履行氣瓶報廢義務,將報廢氣瓶委托給當地質監部門確定的單位進行消除使用功能處理。
(十一)關于車用氣瓶充裝記錄。
車用氣瓶充裝單位已采用信息化手段對氣瓶充裝進行控制和記錄,且信息系統能夠自動記錄并保存《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9-2009)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充裝記錄相關內容,充裝單位可不再進行人工書面記錄和粘貼充裝標簽。
(十二)關于批量檢驗產品質量證明書和監督檢驗證書。
鼓勵氣瓶制造企業將氣瓶批量質量證明書和監檢證書上網公示(應與氣瓶瓶號鋼印或在氣瓶上裝設的識別條碼對應),并在產品外包裝及合格證上印制識別二維碼,為用戶提供利用手機上網查詢真偽功能。經氣瓶用戶(買方)同意,實施上述措施的氣瓶制造企業可以不再向用戶提供紙制批量檢驗產品質量證明書和監督檢驗證書。
附件:1. 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品種級別
2. 氣瓶制造許可品種級別
3. 氣瓶閥門制造品種分項
質檢總局辦公廳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