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期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承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為進一步完善安全監察工作,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意見通知如下,請根據實際情況貫徹執行。
一、鍋爐
(一)關于境內單位制造境外牌號鍋爐用材料。
境內企業制造境外牌號的鍋爐用材料,應當按照《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G0001-2012,以下簡稱《鍋規》)2.6.2規定的技術要求進行制造,不需要按《鍋規》1.6的規定通過技術評審和核準。
(二)關于蒸汽鍋爐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
《鍋規》第1號修改單明確規定各類蒸汽鍋爐應當裝設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使用額定蒸發量小于2t/h的在用蒸汽鍋爐(設計正常水位水容積≤50L的蒸汽鍋爐除外)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鍋規》第1號修改單的要求加裝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加裝工作應當在本文發布之日起的兩個外部檢驗周期之內完成,具體加裝完成時間范圍由鍋爐定期檢驗機構根據檢驗時間確定。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加裝上述聯鎖保護裝置的蒸汽鍋爐,檢驗機構在定期檢驗時不得出具符合要求的結論。對直流式無固定汽水分界線的鍋爐,水容積按汽水系統進出口內幾何總容積計算。
(三)關于余熱鍋爐的生產、使用、檢驗。
余熱鍋爐的設計由設計者根據具體產品部件結構,按照相應的鍋爐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范、標準進行,其中鍋筒(汽水分離器)既可以按壓力容器標準也可以按鍋爐標準進行設計,水冷壁、蛇形管等受熱面部件可參考鍋爐標準進行設計,發電用余熱鍋爐的設計還應當符合電站鍋爐的有關技術要求。整體余熱鍋爐產品由設計者根據主要設計依據在圖紙上歸類為鍋爐或者壓力容器,并且應當由持有相應級別鍋爐或者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由持有相應級別鍋爐或壓力容器安裝許可證的單位或其制造單位進行安裝,按照整體產品設計歸類辦理使用登記和進行定期檢驗。
(四)關于鍋爐改造。
鍋爐燃料發生改變時,如燃燒方式沒發生改變,且受熱面和承壓件沒發生改動,不列為改造;燃燒方式發生變化(如層燃變室燃等)應列為鍋爐改造。改變鍋爐燃料的使用單位應當辦理使用登記變更,變更內容包括產品數據表中的燃料種類和使用登記表中的產品型號。對只保留鍋爐支撐框架結構更換主體受熱面和其他承壓部件的變動不列為改造,屬于新制造。 鍋爐改造中對于不提高額定工作壓力,通過調整或更換受熱面、更換蒸汽管道的方式提高額定工作溫度的改造,不需進行技術評審。改造工作的其他要求應滿足《鍋規》的規定。鍋爐使用單位和改造單位應當針對鍋爐爐型合理確定改造方案,保證改造后的鍋爐安全運行。
(五) 關于電加熱蒸汽發生器。
對外輸出蒸汽且蒸汽壓力與容積參數符合《特種設備目錄》的電加熱蒸汽發生器,可以按鍋爐或者壓力容器的相應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進行設計制造。按壓力容器設計的產品,其安全附件的要求還應當滿足《鍋規》的規定。制造單位應當持有相應級別的鍋爐制造許可證或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電加熱蒸汽發生器應當按鍋爐辦理使用登記。
(六)關于分汽(水、油)缸。
屬于鍋爐范圍內的分汽(水、油)缸(包括容積小于30L或內直徑小于150mm的分汽(水、油)缸),其設計制造和檢驗要求應當滿足鍋爐集箱或壓力容器的相關規定。分汽(水、油)缸應當由具備相應鍋爐或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資格的企業制造并經制造監督檢驗,一般應隨鍋爐本體辦理使用登記和定期檢驗。符合《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21-2016,以下簡稱《固容規》)適用范圍的,也可單獨按照壓力容器設計、制造、辦理使用登記和定期檢驗。
二、壓力容器
(一)關于壓力容器標準的符合性申明。
采用《固容規》1.10規定的協調標準之外的標準進行壓力容器設計時,設計單位應當向制造單位提供設計文件符合《固容規》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和比照表,并由制造單位將其匯總至產品出廠資料,具體格式由設計單位參考《質檢總局關于承壓特種設備制造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質檢總局公告2012年第151號)提供的比照表格式制訂。比照內容應當包括《固容規》中材料、設計、制造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對于蓄能器、制冷用壓力容器、簡單壓力容器等批量制造的產品,采用《固容規》1.10協調標準以外的產品標準(包括境外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等)設計、制造時,可根據設計壓力和設計溫度范圍,按產品種類填寫通用性的符合性申明及比照表,符合性申明中的“總圖號”項填寫“通用”。
(二)關于材料的可追溯信息化標識。
《固容規》2.1.1(4)中材料可追溯信息化標識的信息具體內容可由材料制造單位或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根據本單位材料的實際情況或客戶的需要確定,但一般應當包括材料制造單位名稱、材料牌號、規格、爐批號、交貨狀態(熱處理狀態)、生產日期(發貨日期或質證書簽發日期)等內容。
(三)關于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審批人員資格。
從事壓力容器設計審核和批準、壓力管道設計審核和審定的人員(以下簡稱設計審批人員),及從事壓力容器分析設計的設計人員(以下簡稱分析設計人員)不再需要按照《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許可規則》(TSGR1001-2008)第六條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壓力容器設計單位和壓力管道設計單位(以下統稱設計單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設計審批人員和分析設計人員進行培訓考核,保證其具備相應能力。 鑒定評審機構在鑒定評審時應當對設計單位的設計審批人員和分析設計人員對標準規范理解能力和專業知識進行不少于3個小時的現場閉卷考試(試卷由題庫生成)和每人不少于1小時的圖紙分析答辯,還應當考核分析設計人員操作設計軟件的能力。鑒定評審機構在提交的鑒定評審資料中應當包括設計審批人員或分析設計人員現場考試結果和具備相應能力的說明材料(考試試卷和答辯記錄由評審機構存檔)。設計單位在鑒定評審時提交上述人員已通過第三方專業機構培訓考核結果的,鑒定評審機構應對考核內容和結果進行確認,對能滿足能力要求的可以采信第三方專業機構的培訓考核結果并將其列入鑒定評審報告的說明材料中。
(四)關于固定式真空絕熱深冷壓力容器的型式試驗。
制造單位首次制造真空絕熱深冷容器(含應變強化容器)時,應當按照 《固容規》4.1.2規定,約請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固定式真空絕熱深冷壓力容器的型式試驗暫由經核準的具有移動式壓力容器(真空絕熱罐體)項目的型式試驗機構負責實施。
(五)關于制冷空調用壓力容器表面無損檢測。
根據制冷空調用壓力容器設備制造使用的實際情況,按照《制冷裝置用壓力容器》(NB/T 47012)進行生產的制冷用壓力容器,可以免除《固容規》3.2.10.2.2.4(2)的要求。
(六)關于地下儲氣井的制造許可條件。
地下儲氣井制造企業應當按儲氣井壓力級別和產品類別申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質量保證體系基本要素應包括鉆井、鋼管組裝、固井、檢測與試驗等過程。鋼管組裝、固井、耐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不得分包。質保體系人員中應包括設計、工藝、材料、鉆井、固井、鋼管組裝、壓力試驗和氣密試驗以及最終檢驗責任人員,其中工藝和固井責任人員應當具備工程師及以上職稱。技術人員數量應滿足相應級別許可要求,其中無損檢測人員至少包括持有UT和RT中級或以上的無損檢測人員各一人。專業作業人員應包括鋼管組裝及固井專業作業人員且不少于8人,制造現場應配備鋼管組裝和固井專業人員。生產設備應包括滿足制造要求的鋼管組裝設備包括液壓大鉗(套管動力鉗,****扭矩不少于28KN.m)、動力系統、夾具等和固井所需的泥漿泵。檢測、計量和試驗設備應包括必要的厚度、長度、壓力和扭矩計量設備和最高工作壓力能滿足耐壓試驗要求的壓力試驗泵。
(七)關于介質名稱的說明。
《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5-2011,以下簡稱《移動容規》)表3-4中的“混合液化石油氣”與GB 12268《危險貨物品名表》中編號1075的“液化石油氣”為同一種介質,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使用上述兩種介質名稱均可。移動式壓力容器出廠資料(產品質量證明書、銘牌等)中介質標注為“液化石油氣(丙烷)”的形式不符合《移動容規》“質量證明資料中限標注一種介質”的規定,“液化石油氣”與“丙烷”應當區別標注。
(八)關于盛裝三氟化氮的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監管。
對于已經進口或使用的盛裝三氟化氮的在用管束式集裝箱,如已經過進口(口岸)安全質量監督檢驗或定期檢驗,且檢驗結論為合格的,各地可以辦理使用登記,允許充裝使用。相關充裝單位應當按照充裝許可規則規定申請辦理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 地方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應督促使用單位加強對在用三氟化氮管束式集裝箱的使用安全管理,做好建檔、日常維護和按期檢查檢驗等工作,切實履行使用安全主體責任。檢驗機構在受理盛裝液化氣體的進口移動式壓力容器監督檢驗申請時,制造單位或者用戶應提交《移動容規》1.7規定的技術評審和批準資料,檢驗機構方可開展進口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質量監督檢驗。
(九)關于氧艙壓力調節系統壓力介質質量。
氧艙壓力調節系統的壓力介質質量應當由使用單位進行日常檢查,氧艙定期檢驗時檢驗機構應對使用單位的檢查情況進行查驗。使用單位如無能力對壓力介質質量進行檢查時,可委托氧艙檢驗機構或其他第三方機構進行檢查。
三、氣瓶
(一)關于站用氣瓶或瓶組的安全監察。
按照氣瓶設計制造、在加氣站站內固定使用的氣瓶或瓶組,應按照氣瓶辦理使用登記和進行定期檢驗(定期檢驗機構應當具有PD1資質或RD8資質)。對于大容積無縫氣瓶及其瓶組,定期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大容積鋼質無縫氣瓶》(GB33145-2016)的規定,在定期檢驗項目中增加大容積無縫氣瓶檢驗的相關要求。站用氣瓶或瓶組固定使用時,其設置要求還應當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及消防的相關規定。
(二)關于水壓試驗裝置的自動記錄功能。
為實現氣瓶產品安全質量的可追溯,《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4.9(3)規定了“水壓試驗裝置應當能實時自動記錄瓶號、時間及試驗結果”。各液化石油氣瓶制造單位的水壓試驗裝置應當能夠同時實現以下功能: 1. 自動識讀記錄瓶號,識別準確率達到95%以上; 2. 實時自動記錄實際試驗壓力; 3. 保證氣瓶保壓時間不少于30秒; 4. 自動記錄試驗結果,并保存試驗裝置各工位試驗氣瓶的水壓試驗壓力-試驗時間曲線圖。 制造單位的水壓試驗裝置無法做到逐只自動識讀記錄氣瓶鋼印號碼的,應當在每只氣瓶上安裝永久性的電子識讀標識(二維碼或者電子標簽),實現自動識讀并記錄。
(三)關于《氣瓶充裝許可規則》有關條款的說明。
1. 不需要氣瓶充裝許可的情況。 消防員和礦山搶險人員使用的呼吸器用氣瓶的充裝行為不納入氣瓶充裝許可范圍,所充裝的氣瓶限內部使用,不得用于對外銷售。
2. 《氣瓶充裝許可規則》第五條(二)“取得政府規劃、消防等有關部門的批準”的適用條件為:
(1)新取證和搬遷的充裝站應當具有當地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規劃許可證》,換證的充裝站應當具有當地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規劃許可證》或者能證明其為合法經營的行政許可文件(《危化品經營許可證》和《燃氣經營許可證》等);
(2)按照消防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充裝站申請消防驗收合格后獲得的消防鑒審合格意見書等。
3. 《氣瓶充裝許可規則》第九條“申請單位可以進行氣瓶充裝線調試”中的“充裝線調試”是指充裝站特種設備、氣瓶充裝線的整體調試和氣瓶試充裝;在取得充裝許可前,充裝站不得對外營業。
4. 《氣瓶充裝許可規則》A5.3“充裝安全設施應當符合以下標準有關安全設施的要求”中,所列四項標準(GB 17264-1998、GB 17265-1998、GB 17266-1998、GB 17267-1998)已經被《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GB/T 27550-2011)替代,在標準GB/T 27550實施后,氣瓶充裝許可的新申請單位、換證單位都應當滿足該標準關于安全設施的要求。
(四)關于專用顏色液化石油氣瓶。
氣瓶產權單位申請采用專用顏色的液化石油氣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辦理氣瓶使用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同意。
2. 在氣瓶上安裝永久性的電子識讀標識(二維碼或者電子標簽)并建立氣瓶追溯系統。
3. 在氣瓶上封頭凸壓產權單位標識(在用瓶除外)。
(五)關于出口氣瓶。
按照國家標準制造的出口氣瓶應當在氣瓶監檢鋼印的部位處壓印“CK”鋼印,在合格證上標注“出口”漢字或者漢語拼音。出口氣瓶不需要制造監檢,也不得在境內使用。
(六)關于臨時進口氣瓶。
臨時進口氣瓶只限國外充裝國內使用或者國內充裝國外使用交替進行的氣瓶,無法做到交替進行的不得按照臨時進口氣瓶管理和使用。
四、壓力管道
(一)關于長輸管道站內壓力管道。
長輸管道站內按照工業管道設計的壓力管道,其元件制造、安裝、檢驗檢測和使用登記執行工業管道相關規定。
(二)關于油氣管道定期檢驗。
1. 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長輸(油氣)管道》(TSG D7003)開展油氣管道定期檢驗工作,并應符合以下要求:
(1)油氣管道定期檢驗包括使用檢測器進行內檢測(不具備內檢測條件的管道除外)和對外防腐(保溫)層、陰極保護系統狀況進行外檢測;
(2)對不具備內檢測條件的油氣管道,允許根據管道的主要損傷模式,選用適用的外檢測方法進行管道檢驗;
(3)內、外檢測均不可實施的管道或者檢驗人員對管道安全狀況有懷疑時,應當進行耐壓(壓力)試驗。
2. 從事油氣管道定期檢驗的機構應當取得DD1級檢驗資格(具有內檢測能力的應當在證書上注明含內檢測),從事漏磁內檢測的機構還應當取得漏磁檢測(MFL)資質。
(三)關于撬裝式承壓設備系統或機械設備系統(以下統稱“設備系統”)的定期檢驗。
“設備系統”中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應當分別由具有相應級別壓力容器或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資質的機構進行定期檢驗。
質檢總局辦公廳
2017年11月1日